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31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尚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段購屋貸款部分」關於利息請求及
違約金請求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記載兩種起迄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又在利息起算日之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