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4號原告 曾三貴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被告 顏四村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
蘇淑珍 律師被告 何采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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