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回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回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且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有本院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按,本院乃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