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一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