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 曾一正 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 律師聲請人 李文瑞 選任辯護人 簡弓皓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乙○○、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嫌,經證人指訴明確,並有相關證據在卷可憑,可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案發後有逃匿事實,復供述岐異,又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羈押事由予以羈押,嗣被告乙○○、甲○○各因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經本院於101年12月21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8年、以及有期徒刑8年6月,未扣案金屬甩棍沒收等在案,審諸被告乙○○、甲○○於案發後規避追緝,均逃至同案被告莊自新所提供之處所,已有逃匿之情節,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並經本院判處重刑,依合理判斷,更可認具有逃亡之相當理由存在,上開情形,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施盈志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