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93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怡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杰勳 (原名: 張文正 )、 劉砡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是否為連帶給付。
三、債務人鍾杰勳(原名:張文正)、劉砡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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