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美英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偉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請求業經本院102年度士小字第1000號判決確定在案,債權人既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顯毋庸再聲請發支付命令。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