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86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薛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薛美香於民國103年7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25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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