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3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姚紫晴 (原名: 姚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姚紫晴(原名:姚秀玉)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97年02月1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15,714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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