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聲請人 姜坤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4,7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3+1)×34×10=4,760元。
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三、提出聲請人自民國98年5月至今每月「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 沈清文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至今有解約金若干?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五、提出沈清文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陳報是否有與富邦資產管理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成立個別協商,若有其協商金額分別為多少。
七、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八、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5月2日起至100年5月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舉債之原因。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