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煌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壹伍公克)及殘渣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煌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本件扣案物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0015公克)及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3只,經送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62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裁定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紙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0015公克)及殘渣袋3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144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按。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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