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良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第11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玖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690公克),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6年8月4日草療鑑字第1060800013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林良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4月16日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690公克,含包裝袋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106年8月4日草療鑑字第1060800013號鑑驗書在卷可查,是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只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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