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21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林庭
羅美順
一、㈠債務人 林庭如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庭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零參佰零玖
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庭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美順給付之。
㈢債務人林庭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㈣債務人林庭如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林庭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美順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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