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976號聲請人 陳開元 即中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27樓)為中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中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已將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經公司監察人審查完畢暨呈送在案,且經徵得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臺北市○○○路○段○○號27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中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明細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帳冊文件保管清單、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