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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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 黃震州 原告與被告 鄭智豪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撤下侵權圖文,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併計算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