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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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務人 張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肆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張家豪向聲請人借款乙筆:60萬元整,借款期間
自112年02月06日起至118年02月06日止,每月1期分72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3.250%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張家豪應於每月1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3年03
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92,403元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3.25%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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