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陞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嘉陞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嘉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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