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05號原告 柯俊宇 被告 唐文邦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李俊彥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