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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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1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
高奕驤 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香 律師被告 秦陳翠綢 即 秦敬義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林佩儀 律師 劉宇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