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委任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委任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萬捌仟伍佰柒拾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玖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捌仟叁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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