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七七號
自訴人乙○○翠柏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丙○○自訴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被告己○○○
庚○○甲○○戊○○丁○○辛○○壬○○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董建智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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