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18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送達代收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158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