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2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伍拾貳萬參仟玖佰捌拾玖元正,其中:
1、信用貸款部分壹拾柒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參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