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淑妃 律師即 徐神福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章滿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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