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告 孫麗真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被告 孫丕宗
孫德宗 孫居敬 孫居聰 孫正豪王彩華 孫漢宗 孫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1,000元(查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之100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為7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賴朱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