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596號債權人 高順義 債務人 陳金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系爭關於本票2紙部分債權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本票到期日均與本票影本不符)。
二、具狀更正系爭關於借據部分利息之請求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陳金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