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53號聲請人 吳歐圓 法定代理人 吳偉名 相對人 吳雪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雪鶯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8,262元至聲請人死亡時止,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聲請時約為75歲。依107年全國女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4.13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以聲請人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91,440元(=8,262元×12個月×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