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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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61號聲請人 廖建凱 相對人 郭美杏 相對人 紀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是否已持如附表本票向發票人郭美杏、紀淑惠提示,如有,則各張本票提示之日期為何時?(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本件所聲請如附表各張本票利息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三、本件聲請狀聲請之金額新台幣伍佰零貳萬叁仟元中,就各張本票聲請執行之金額為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本件聲請之本票分別為相對人郭美杏,紀淑惠所簽發,聲請時即應區分對各相對人聲請之金額計算費用,是各應依上開規定計算相對人郭美杏及相對人紀淑惠之聲請金額計算費用後,合併繳納費用。
即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如對相對人郭美杏、紀淑惠之聲請金額均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應再補納費用新台幣貳仟元,如有其中一人係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未滿一百萬元時,應再補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如有一人係未滿新台幣十萬元時,應再補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本票附表:(發票人郭美杏)108年度司票字第86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5年12月13日│1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2│106年2月17日│4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3│106年2月17日│55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4│106年2月17日│4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5│106年2月17日│98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6│106年2月17日│93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7│106年2月17日│1,1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8│106年2月17日│4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本票附表:(發票人紀淑惠)108年度司票字第86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5年3月11日│5,834,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n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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