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253號債權人 游紫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文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游文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三、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