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志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志峰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陸月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志峰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犯行,且有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資為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嫌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逃亡動機強烈,其復自承先前多次遭通緝之原因係逃避執行,足認被告客觀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2年6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於112月6月19日執行,有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查,是被告在監執行期間,要已無逃亡之可能,前揭羈押之原因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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