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56號聲請人 饒慧芬 即優喜碧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優喜碧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吳欣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桃園市○○里○○路○○○○○○號16樓)為之優喜碧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優喜碧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優喜碧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吳欣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欣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