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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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2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 江建民
江瑞翰 即 江禮 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江建民、江瑞翰即 江禮志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各項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12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江建民於98年12月30日邀同相對人江瑞翰即江禮
志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8年12月3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3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970,92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帳務交易明細資料查詢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22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62│田│85.87│8分之1│江建民、江瑞翰即江禮││││││││││志權利範圍各16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662-1│田│2.37│8分之1│江建民、江瑞翰即江禮││││││││││志權利範圍各16分之1│├──┼───┼────┼───┼───┼─┼────┼────┼──────────┤│003│台南市○○○區○○○段│663│雜│61.25│8分之1│江建民、江瑞翰即江禮││││││││││志權利範圍各16分之1│├──┼───┼────┼───┼───┼─┼────┼────┼──────────┤│004│台南市○○○區○○○段│669│建│94.07│全部│江建民、江瑞翰即江禮││││││││││志權利範圍各2分之1│├──┼───┼────┼───┼───┼─┼────┼────┼──────────┤│005│台南市○○○區○○○段│669-1│建│11.49│全部│江建民、江瑞翰即江禮││││││││││志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2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圍│├──┼─┼──────┼────┼────┼─┼─┼─┼─┼─┼─┼──┼─┼─┼─┤│001│26│台南市新化區│台南市新│3層樓房│56│54│56│15│18│平│鋼筋│12│平│全│││0│正新路328號│化區新太│鋼筋混凝│.1│.4│.0│.7│2.│方│混凝│.6│方││││││段669地│土造│4│1│2│1│28│公│土造│6│公││││││號│││││││尺│││尺│部│├──┴─┴──────┴────┴────┴─┴─┴─┴─┴─┴─┴──┴─┴─┴─┤│所有權人:相對人江建民、江瑞翰即江禮志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