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63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郭守哲
郭 炎龍 潘碧 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守哲於民國102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 郭炎龍 、 潘碧焦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7筆,計314,177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守哲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78,07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炎龍、潘碧焦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6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守哲、郭│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78075│炎龍、潘碧│月1日起│││││元│焦││││└──┴───┴─────┴──────┴──────┴───────┘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守哲、郭│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8075│炎龍、潘碧│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焦│││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