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4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銘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9,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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