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呂敏琦 被告 陳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鈞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1號案件,經原告呂敏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法官陳怡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