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聲請人 柯金城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柯金城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柯金城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7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裁定書及該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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