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債權人乙○○債務人 吳聲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吳聲逵」。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