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慶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42條第4項規定「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乃關於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所稱「勞役期限較長者」,係指依數罪之裁判所分別諭知之罰金數額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換算其勞役期限,而從期限較長者原所諭知之標準為定罰金執行刑之折算基礎,並非單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為比較標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67號、10
3年度台非字第4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及苗栗地檢署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另檢察官就附表編號3、6所示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所處併科罰金部分,亦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編號6所示之罪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以2,000元折算1日,折算標準不同;折算各罪之易服勞役期限,編號3所示之罪為64日(64,575元÷1,000元=64.575日。未滿一日之零數,不算。以下同),編號6所示之罪為197日(395,054元÷2,000元=
197.527日),揆諸前揭說明,折算標準應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即編號6所示之罪定之,是以2,000元折算1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附表)┌─────┬───────────┬───────────┬───────────┐│編號│①│②│③│├─────┼───────────┼───────────┼───────────┤│罪名│偽造文書│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4,575元│├─────┼───────────┼───────────┼───────────┤│犯罪日期│103年8月7日│105年11月30日│103年6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9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70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95號、││案號││196號││196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27號│106年度苗簡字第29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24號││實├──┼───────────┼───────────┼───────────┤│審│日期│106年4月20日│106年6月21日│106年7月27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27號│106年度苗簡字第29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24號││決├──┼───────────┼───────────┼───────────┤││日期│106年6月9日│106年7月27日│106年8月18日│├──┴──┼───────────┼───────────┼───────────┤│是否為得易│是│是│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199號(│106年度執字第3149號(│106年度執字第4082號(│││編號①至③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①至③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①至③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④│⑤│⑥│├─────┼───────────┼───────────┼───────────┤│罪名│侵占│詐欺取財│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95,054元│├─────┼───────────┼───────────┼───────────┤│犯罪日期│104年4月27日│104年4月15日至4月27日│104年12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640號│105年度偵緝字第640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47號││案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14號│106年度易字第114號│105年度訴字第570號││實├──┼───────────┼───────────┼───────────┤│審│日期│106年6月29日│106年6月29日│106年12月12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14號│106年度易字第114號│105年度訴字第570號││決├──┼───────────┼───────────┼───────────┤││日期│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107年1月7日│├──┴──┼───────────┼───────────┼───────────┤│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432號(│106年度執字第4431號(│107年度執字第285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496號)│106年度執助字第4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