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泳澄國際有限公司凱威家飾禮品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游溢淀 即游凱超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溧涵張琴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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