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82號聲請人泳豐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浤澤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購買新臺幣150,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