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54號原告 陳沛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國富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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