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玉小字第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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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玉小字第4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5月7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玉里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林瓊瑤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玖仟
參佰 肆拾貳元,應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 蔡芬芳
法官 鄭光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