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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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莊舜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呂烱垚 雖已死亡,然其仍積欠聲請人債務尚未全數清償,是聲請人欲瞭解關於被繼承人呂烱垚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而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宜院生民執九十三執未字第四五五四號債權憑證在卷為證。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另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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