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597號原告 黃月英 被告 許育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6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育綸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原審法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18號判處罪刑,嗣因檢察官、被告許育綸均未提起上訴而判決確定,此有被告許育綸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是被告許育綸之上開刑事案件自始並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許育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亦應駁回之。
三、至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戴嘉清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