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 簡凱正
林淑文 簡書涵 簡凱平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20日送達原告簡凱正、林淑文、簡書涵,並於108年2月16日送達原告簡凱平,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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