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宗煥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宗煥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5年度偵字第28654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