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雄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振雄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振雄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本院於106年4月5日經合議庭評議後,認本案業已審結,無串證之虞,當庭諭知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本院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前來函欲借提被告執行觀察勒戒,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