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號聲請人即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相對人 蔡許 朱杏
許朱李 許朱環 陳許節 廖許 朱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蔡許朱杏 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蔡許朱杏、許朱李、許朱環、陳許節、 廖許朱美 為被告 許耿川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耿川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死亡,有除戶全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5頁),其無配偶、子女,繼承人為蔡許朱杏、許朱李、許朱環、陳許節、廖許朱美,亦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07、111至148頁),自應由相對人蔡許朱杏、許朱李、許朱環、陳許節、廖許朱美為被告許耿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