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楊飛雄 被告 楊叡 其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苗交簡字第3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