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葉錦桐
葉玉宛 葉啓燿 葉淑芳 葉淑智 葉淑慧 前6人共同 陳詩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
賴俊維 律師被告 葉柳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葉啟燿 」記載,應更正為「葉啓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榮成